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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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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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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中埔鄉沄水國小學生行動電話及電子 3C 產品使用管理辦法
108年 09 月 04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109年09 月 0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 05 月 0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1.教育部 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 1000153196B 號函。
2.教育部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
二、 目的:
為維護學生健康,維持公共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避免妨害他人隱私,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三、 實施對象:本校學生全體。
四、 定義:
- 下列所稱「電子用品」,泛指所有具通訊(含穿戴式通訊手錶)、進入網絡,或具娛樂功能之產品。其中與學習直接相關者(如:電腦、平板…等,不含手機)不在此限,惟需用於課程指定用途為準。若為它用,則視同違反規定,依相關罰則處理。
- 下列所稱「在校期間」,指自進入校園後至離校為止,不論上下課、自習、自修、午睡…等所有時間。
五、 使用規定:
- 學生行動電話或電子( 3C )用品之使用,應以上學到校前或離校後與家長聯繫為主要功能。
- 不得為交友、聊天、拍照、攝(錄)影音或聽音樂…等之使用,違反者應予禁止。
- 學生在校期間禁止使用電子用品,電子用品必須關機。若因臨時、緊急事務或其他特殊需要,需使用自己的行動電話查詢資料時,需經師長同意,再使用學校電話聯繫家長。
- 學習需帶筆記型電腦及平板,使用時如進入遊戲、交友、聊天、色情、暴力、或其他不當(非法)網站或使用上述違規行為之軟體進行電腦操作時,則屬違反使用規定。
- 為維護校區用電安全,學生不得利用學校電力設備對其行動電話或電子( 3C )用品進行充電之行為,未遵守者依違反使用規定辦理,若因而造成行動電話或電子(3C)用品損壞,由學生自行負責。
六、 違反使用之處理:
- 第一次違反使用行動電話或電子(3C)用品規定,發現師長得暫時沒入交給導師集中保管,並口頭告誡後,當天發還當事學生帶回。
- 第二次違反使用行動電話或電子(3C)用品規定,發現師長得暫時沒入轉交訓導組,通知家長領回,共同約束輔導學生改正錯誤。
- 當學期累積三次以上(含),強制該生每日到校時將電子用品交由訓導組保管及放學時領回,至學期結束為止。
七、 本辦法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