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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公告

賀!林育年先生當選本校114學年度家長會長

公告 網管 - 教務組 | 2020-08-18 | 點閱數: 1261

嘉義縣中埔鄉沄水國小學生行動電話及電子 3C 產品使用管理辦法

108年 09 月 04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10909 月 09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年 05 月 0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依據:

1.教育部 10096臺環字第 1000153196B 號函。

2.教育部 109 年 3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31297 號函。

二、 目的:

為維護學生健康,維持公共團體秩序,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避免妨害他人隱私,教導行動電話使用禮儀及考量學生與家長聯繫之需要,特訂定本管理辦法。

三、 實施對象:本校學生全體。

四、 定義:

  • 下列所稱「電子用品」,泛指所有具通訊(含穿戴式通訊手錶)、進入網絡,或具娛樂功能之產品。其中與學習直接相關者(如:電腦、平板…等,不含手機)不在此限,惟需用於課程指定用途為準。若為它用,則視同違反規定,依相關罰則處理。
  • 下列所稱「在校期間」,指自進入校園後至離校為止,不論上下課、自習、自修、午睡…等所有時間。

五、 使用規定:

  • 學生行動電話或電子( 3C )用品之使用,應以上學到校前或離校後與家長聯繫為主要功能。
  • 不得為交友、聊天、拍照、攝(錄)影音或聽音樂…等之使用,違反者應予禁止。
  • 學生在校期間禁止使用電子用品,電子用品必須關機。若因臨時、緊急事務或其他特殊需要,需使用自己的行動電話查詢資料時,需經師長同意,再使用學校電話聯繫家長。
  • 學習需帶筆記型電腦及平板,使用時如進入遊戲、交友、聊天、色情、暴力、或其他不當(非法)網站或使用上述違規行為之軟體進行電腦操作時,則屬違反使用規定。
  • 為維護校區用電安全,學生不得利用學校電力設備對其行動電話或電子( 3C )用品進行充電之行為,未遵守者依違反使用規定辦理,若因而造成行動電話或電子(3C)用品損壞,由學生自行負責。

六、 違反使用之處理:

  • 第一次違反使用行動電話或電子(3C)用品規定,發現師長得暫時沒入交給導師集中保管,並口頭告誡後,當天發還當事學生帶回。
  • 第二次違反使用行動電話或電子(3C)用品規定,發現師長得暫時沒入轉交訓導組,通知家長領回,共同約束輔導學生改正錯誤。
  • 當學期累積三次以上(含),強制該生每日到校時將電子用品交由訓導組保管及放學時領回,至學期結束為止。

七、 本辦法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114學年度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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