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黃昭順先生當選本校112學年度家長會長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6 年 3 月 8 日府授社社工字第 1060042987 號函辦理。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第 41 條
規定「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犯本條例之罪,或包庇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