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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公告

賀!黃昭順先生當選本校112學年度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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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s851105 - 訓導組 | 2018-05-08 | 點閱數: 936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7 年 5 月 3 日府授環綜字第 1070078205 號函辦理。
二、該署前以 104 年 8 月 14 日環署綜字第 1040066484 號函,檢附「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以符合環評法之規定,並簡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負荷,減少要求開發單位補正公文往返之時間。
三、依據環評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已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非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原申請內容。」因此必須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力完成環評變更程序之審查。
四、該署於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環評法施行細則」,其中第 36 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7 款屬備查之規定,第 37 條但書第 1 款至第 5 款屬得以變更內容對照表辦理之規定,除此之外變更內容均應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另外,若符合第 3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變更部分應重新辦理環評。
五、配合本次環評法施行細則修正內容,檢附修正之「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備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及「已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變更原申請內容(變更內容對照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後續開發單位辦理變更環評書件原申請內容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依環評法施行細則規定,勾選確認表後,併同開發單位來函影本及環評書件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