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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公告

賀!黃昭順先生當選本校112學年度家長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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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s851105 - 訓導組 | 2018-02-05 | 點閱數: 47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70000950 號函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25 條第 2 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命加害人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教育部於 95 年訂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行為人防治教育 8 小時課程,課程內涵包括性別平等意識(身體/性自主)、解構性侵害或性騷擾迷思、性侵害或性騷擾因應與創傷及性侵害或性騷擾再犯預防。並於 100 年 5 月另公布「國民中小學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教育課程教師手冊」,提供中小學教師參考運用(上開資料並公布於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7/m7_07_02_index );另為落實防治教育之執行,教育部於 102 年制訂「學校執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人防治教育專業人員培訓課程基準」,並自 103 年度起逐年辦理培訓,先予敘明。
三、依防治準則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對加害人所為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命加害人為之,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爰校園性別事件經調查小組調查完成後,於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審議通過調查報告時,應審酌事件行為態樣,併議決通過命加害人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處置,以落實校園性別
事件依法處理所要落實之教育目的。且性平會應討論決定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問題,併應列明加害人若不配合時的因應處置措施(教育部 102 年公布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及處理參考流程 Q&A 第 57 項參照)。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及執行期間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四、請學校針對上開課程指定執行者,並應將執行課程之相關決議以密件通知該執行者,以利其執行防治教育課程。若課程執行者認有必要,亦得向學校提出申請提供與該事件有關之資訊(例如:行為人於事件中之行為態樣及事件情境脈絡…等),以利其規劃符合該行為人之防治教育課程內涵,有效協助行為人釐清其行為問題與爭議。上開必要資訊之申請提供應提經學校性平會審酌評估提供之範圍內容(有助於防治教育之執行部分),並請該執行者簽署保密文件,依法遵守保密規定。必要時性平會得指派專人向該執行者說明調查報告內容。